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1182民初126号
原告: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佛子岭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6904600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邦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姚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U3D7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公司)、***与被告安徽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皖1182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鸿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8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1民终3431号民事裁定,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2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鸿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邦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20万元(最终以鉴定意见定);2.判决被告向原告移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建安税务专用发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鉴定等费用。经鉴定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用人民币627303.2元及委托鉴定费用183000元。事实和理由:鸿升公司是明光市“国强民府”项目的施工单位,原告***是项目负责人。2018年5月10日,***与被告签订《油漆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国强民府”小区23#、13#、18#楼的外墙真石漆、乳胶漆、内房间顶棚批黑及公共部位涂料的施工作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单价为含税报价(增值税16%专票)。付款方式为按照原告与业主的协议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拨付款项的70%付款;结算审核确认三个月内付至总价款的90%,余款为质保金,待法定保修期满后付清。后被告进场施工,现已撤场。被告已合计借支2293217元。依照上述约定的付款比例,原告已实际超额支付了施工费用。然而,由于被告的施工工艺不专业,队伍管理混乱,使用低劣涂料等原因,导致其承包区域的屋顶面层出现起皮脱落、墙面及楼梯间涂料脱落、封面空鼓等现象。为此,原告多次受到业主单位的通报。原告也一直联系被告进行维修,但被告始终不愿履行维修义务。致使整个项目至今无法进行决算,物业公司拒绝接收。原告巨额工程款因此不能得到支付,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失。综上,被告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有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义务。对于收取原告的款项,有开具建安税务专用发票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邦宇公司辩称,一、根据原告诉状的陈述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可以返利,被告承接案涉工程的施工范围仅仅是外墙真石漆、乳胶漆和内房间顶棚的批黑及涂料施工,并不包括案涉工程中的防水及保温项目的施工;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防水、保温质保期为五年,并未规定外墙真石漆、乳胶漆保修期限,因此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对于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为两年,其中23号楼已于2018年12月29日竣工验收,因此在2020年12月28日23号楼的真石漆、乳胶漆及涂料保修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对该楼号诉请的质保责任已经超过质保期,被告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三、通过省二站尾号557号检测鉴定报告可以反映,案涉工程出现起皮、空鼓的原因可能是腻子层粉化,也有可能是外界的自然水液渗入也有可能是房顶未经防水压顶处理,该份鉴定报告对于外墙脱落的原因所作出的仅仅是倾向性鉴定,而并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也就是说鉴定报告不能反映案涉工程的外墙脱落是由于被告方的施工原因造成的,也不能以此确定应当由被告承担案涉工程质量的返修费用;四、对于原告提及的需要维修的工程量被告已经进行了维修,对于鉴定过程中出现的脱落问题是在维修后新产生的,而并非被告怠于履行维修义务;五、二站的检测鉴定报告对案涉工程的乳胶漆、真石漆起皮脱落的原因分析均是不确定性意见,也就是说可能是由腻子层粉化或者外界的自然水液渗入也有可能是房顶未经防水压顶处理等多种原因造成,因此即便外墙脱落起皮的事实成立,但根据该份鉴定报告,不能完全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因通过该份鉴定报告可以反映造成乳胶漆、真石漆起皮脱落的原因很多,即便确定被告的责任根据鉴定报告的意见,被告也只有30%左右的可能性;六、二站的造价报告价格过高严重背离市场背离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单价,不能作为确定案涉工程返修费用的依据;七、外墙真石漆具有一定的防水性能但不能代替防水,防水工程是外墙强制性的施工规范,外墙的施工应当是由墙体、防水、保温、挂网、批腻子、外墙漆工艺进行施工,通过法庭调查可以反映案涉工程并没有进行防水施工,这也是外墙出现脱落的因素之一,且批腻子和外墙漆均是附着在保温层上,保温层存在质量问题也有可能会存在外墙脱落,但防水和保温均不在被告的施工范围,从而进一步反映本案乳胶漆和真石漆脱落起皮的原因不应当由被告完全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鸿升公司是明光市“国强民府”项目的施工单位。***为项目负责人。2018年5月10日,***代表鸿升公司以甲方与邦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以乙方签订了《油漆施工合同》,约定由邦宇公司施工国强民府项目中23#、13#、18#楼的外墙真石漆、乳胶漆、内房间顶棚批黑及公共部位涂料。施工时乙方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及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外墙真石漆甲方指定好思家品牌),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并在承包方式及付款方式中约定了增值税16%专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邦宇公司按约施工。2018年12月29日,23#楼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9月18日,13#、18#楼完成竣工验收。邦宇公司工程完工后,鸿升公司至今向其支付了工程款2293217元,邦宇公司向鸿升公司开具了2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因鸿升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2021年4月19日,邦宇公司将鸿升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鸿升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684683.52元。案经本院(2021)皖118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鸿升公司向邦宇公司支付工程款408158.52元及利息…”,鸿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皖11民终3195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认定的邦宇公司承担的外墙真石漆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应为5年等事实予以确认,并维持了本院上述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鸿升公司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案涉国强民府项目中23#、13#、18#楼的外墙真石漆、乳胶漆、内房间顶棚批黑及公共部位涂料的施工的质量问题原因、维修方案及维修价款进行鉴定。该站于2022年8月29日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编号:JNJC22TL002557),鉴定意见为:1.经检测分析,腻子层粉化、起砂可能导致了明光市国强民府小区23#、13#、18#楼连廊、楼梯间及屋顶区域真石漆或乳胶漆(不含外立面)起皮、空鼓、开裂、脱落;其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中12.2.3规定: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开裂、起皮和掉粉。其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15)中4.0.1规定:基层应牢固不开裂、不掉粉、不起砂、不空鼓、无剥离、无石灰爆裂点和无附着力不良的旧涂层等。2.部分脱落区域经维修后因未铲除处理旧的墙体基层,腻子层粉化、起砂,可能是造成明光市国强民府小区23#、13#、18#楼连廊、楼梯间及屋顶区域真石漆或乳胶漆(不含外立面)起皮、空鼓、开裂、脱落的主要原因,其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中12.1.5规定:既有建筑墙面在用腻子找平或直接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面剂;找平层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其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15)中7.0.1规定:涂饰工程施工应按“基层处理、底涂层、中涂层、面涂层”的顺序进行,涂饰材料应涂饰均匀,各层涂饰材料应结合牢固,旧墙面重新复涂时,应对不同基层进行不同处理。3.外界自然水从连廊墙体立面檐口、楼梯间部分窗户周边檐口渗入,可能导致腻子层浸水后粘结强度降低,加速了乳胶漆起皮、空鼓、开裂、脱落。4.屋顶未经防水压顶处理,可能导致外界自然水从檐口缝隙处渗入,腻子层浸水后粘结强度降低,加速了顶层真石漆起皮、空鼓、开裂、脱落。5.建议相关单位按照标准验收规范整改修缮或请有关单位根据我站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该站于2022年9月21日出具了《明光市国强民府小区23#、13#、18#楼连廊、楼梯间及屋顶区域真石漆或乳胶漆(不含外立面)维修方案》,并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报告》(编号:[2022]价鉴SS0084),鉴定意见为:经计算,涉案工程维修费用为627303.20元。鸿升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83000元。经邦宇公司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后,2022年12月8日该站调整维修造价为:617596.83元。
另查明,自2019年底起至2021年,邦宇公司施工的23#、13#、18#楼多次因漏水等问题而被鸿升公司督促修复。邦宇公司在无鸿升公司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形下,曾派人维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油漆施工合同》、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敦促维修的函》《检测(鉴定)报告》《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报告》《维修方案》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国强民府小区23#、13#、18#楼的外墙真石漆、乳胶漆、内房间顶棚批黑及公共部位涂料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责任承担,对由此而所产生的维修费用、鉴定费用应如何承担问题。
关于本案工程质量及责任承担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鸿升公司与邦宇公司签订的《油漆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本案鉴定结果来看,案涉国强民府小区23#、13#、18#楼的外墙真石漆、乳胶漆、内房间顶棚批黑及公共部位涂料工程均存在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要求,现工程已竣工验收,案涉工程经本院(2021)皖1182民初2093号生效判决确认最低保修期限应为5年,至本案起诉时未超过法定保修期限,故邦宇公司应对其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现鸿升公司要求邦宇公司支付相应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维修费用承担问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在现场检测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资料作出了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的《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报告》,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并无不当,本院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亦依法予以采信,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费用为617596.83元。邦宇公司对该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不否认,但辩称存在外界自然水等其他因素,维修费用不应由其全部承担。从《检测(鉴定)报告》第3项“外界自然水从连廊墙体立面檐口、楼梯间部分窗户周边檐口渗入,可能导致腻子层浸水后粘结强度降低,加速了乳胶漆起皮、空鼓、开裂、脱落”、第4项“屋顶未经防水压顶处理,可能导致外界自然水从檐口缝隙处渗入,腻子层浸水后粘结强度降低,加速了顶层真石漆起皮、空鼓、开裂、脱落。”可以看出,上述第3项、第4项因素也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部分原因,本院对邦宇公司的意见予以采信。结合案涉工程无防水施工等情况,本院酌定对案涉工程质量维修费用由鸿升公司与邦宇公司按3:7比例承担,即邦宇公司应支付的维修费用合计432317.78元(617596.83元×70%)。
关于本案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鉴定费183000元系为查明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维修方案及维修造价产生的必要费用,结合双方责任划分及鸿升公司诉请被支持情况,由本院按比例确定鸿升公司负担54900元,邦宇公司负担128100元。另,邦宇公司收取鸿升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向其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至今邦宇公司收取了鸿升公司工程款共计2293217元,但在案证据仅能证实已开具2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下余293217元发票仍需向鸿升公司开具。本案中,原告***为鸿升公司的“国强民府”项目负责人,而非合同相对方,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鸿升公司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432317.78元;
二、被告安徽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93217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驳回原告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执行款付至本院开户银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0********,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付至本院开户银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账号:2000********,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3元,鉴定费183000元,合计193073元,由原告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7188.23元(2288.23元+54900元),由被告安徽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884.77元(7784.77元+128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