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皖0225民初39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芬,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第三人: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邢芬玲,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div>
法定代表人:凌明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948339.0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合伙投资建设工程施工,以泥汊建筑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投标,并与乐金芜湖分公司签订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乐金芜湖分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原、被告在结算时,被告故意少报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结果,致使原告少分了数百万元的工程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致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给付原告**芜湖桑乐金工程款470万元(不包括***之前已支付350万元),扣除**应付***军二路工程款150万元,实际支付320万元,此款于调解书送达回证签字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对芜湖桑乐金工程所负债权债务均有***承担;无为城南军二路2标段工程所负债权债务均由原告**承担;
三、原被告一致同意对于本案诉讼中获悉的相关资料视为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外传或用作他用。如有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依本调解书向违反方索赔违约金320万元人民币;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诉讼费324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亚辉
审 判 员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