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海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云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27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安徽云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