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776号之五
原告:泰兴市一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兴燕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卫根、刘园,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严桥镇严明村。
法定代表人:李继明。
被告:安徽湘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镇新街道姚沟镇人民政府院内为民服务大厅二楼。
法定代表人:钱广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2200号通号岭绣苑16栋。
法定代表人:罗喜元。
原告泰兴市一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湘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泰兴市一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一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曹菊萍
人民陪审员 张梅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