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1968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636740X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为县凌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旭东路生资公司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73938681G(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为县凌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查封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共计51万元,并提供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的,位于无为市××小区××幢××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无房字第0××9号不动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共计伍拾壹万圆整(510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无为市××小区××幢××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无房字第0××9号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