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1968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636740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为县凌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旭东路生资公司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73938681G(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为县凌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皖0225民初1968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的位于无为市××小区××幢××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无房字第0××9号)的担保财产。2021年5月1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为县凌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以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无为市××小区××幢××室,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无房字第0××9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