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225民初2751号
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636740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市哈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市红庙镇海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756167152。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芜湖市哈贝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哈贝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哈贝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作出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