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财保19号
申请人:淮南**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西门隆兴装饰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魏贤荣。
申请人淮南**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23973.68元。(开户名: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为凤和路支行,账号:×××12,保全金额:711986.84元;开户名: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无为支行,账号:×××83,保全金额:711986.84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用保额为1423973.6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34010909000000003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423973.68元(开户名: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为凤和路支行,账号:×××12,保全金额:711986.84元;开户名: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无为支行,账号:×××83,保全金额:711986.8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南**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晓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樱樱
书 记 员 张 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