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腾辉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西门隆兴装饰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28506602F。
法定代表人:魏贤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腾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建设南路东侧38号光华光神厂北边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W2JK1K。
法定代表人:高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腾辉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2民初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合同应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普通承包合同,且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给付具有劳务报酬性质的剩余工程款,故本案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管辖有明确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由无为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的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外架搭设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淮南世和双语高级中学(一期)工程的钢管脚手架搭设、拆除专项作业工程分包给淮南市腾辉架业有限公司,现淮南市腾辉架业有限公司以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但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未支付为由诉至法院,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安徽省大通区,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故本案应由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瑞
审 判 员  魏 玲
审 判 员  隋荣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雅茹
书 记 员  李珍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
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