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追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追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工业新区二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EDE069。
法定代表人: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壮志,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厂路康利社区伟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2号办公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NY9QXX。
法定代表人:姚永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西门隆兴装饰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28506602F。
法定代表人:魏贤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淮南追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南追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本院未予批准。其在接到本院不同意缓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按照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淮南追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瑞
审判员 魏 玲
审判员 隋荣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珍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