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4038号
原告:天津启亿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号B区1-211室。
法人代表人:姜婷。
被告: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西门隆兴装饰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魏贤荣。
原告天津启亿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天津启亿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启亿豪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启亿豪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9元,减半收取计5399元,由天津启亿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季 政
书 记 员 潘拔群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