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审判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执673号
移送执行人: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西门隆兴装饰城二楼,法定代表人魏贤荣。
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庭移送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皖0402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151元的财产,其中期限为银行账户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宫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