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2373号
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62388G。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禄静,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6号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7459901F。
法定代表人:苏成钢,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谢 爽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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