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76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106号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745990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洲大道195号215-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A2B62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3民初3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202842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两次以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还需支付申请人20284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向 楠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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