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35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生,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联伍,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生,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745990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17-8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602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曾联伍、***、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谭 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