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财保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绿苑花园18-19号,注册号500223600249183。 经营者:**前,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106号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7459901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本院在审理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与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3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渝0152执保84号执行裁定,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路X号X房屋予以查封;将案外人**前用于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街道办事处X号地块的商服用房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以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