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347号
原告: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绿苑花园18-19号,注册号500223600249183。
经营者:**前。
被告: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106号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745990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与被告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舒 畅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