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民初4774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7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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