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4民初4750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杜家坝村。
法定代表人:蒋斌。
被告: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6号1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