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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6730号
原告:**来,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菊,宁波市海曙区江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碧桂园翡翠湾翠珑湾商业-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5503X
法定代表人:汪相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廖寿兵,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来诉被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廖寿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来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徐榕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何秀坤
代书记员田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