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666号之二
原告: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8309334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玉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芝山社区老交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5503X。
法定代表人:凌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为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幸福路城管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17730023415E。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县城市管理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8元,保全费1080元,合计2268元,由原告无为县露飞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