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7民初1454号
原告: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7284445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5503X。
法定代表人:凌光辉,总经理。
原告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计559元,由原告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欣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