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泾县津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昌桥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706912-5。
法定代表人:洪道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8978092-3。
法定代表人:梁小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泾县津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5)宣中执字第000313号裁定查封、冻结了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叶丽芸
审 判 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 康
书 记 员 张翀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