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民终1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85766J。
法定代表人:陈聋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君,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89780923P。
法定代表人: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生,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锐,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平,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兵兵,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根泉,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黎,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梁平、陈根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7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汪 智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梦宁
书 记 员 束梦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