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1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梁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铜陵倍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科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倍欣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高建国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查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