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00336-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绪兵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4533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700元。但被执行人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4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