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邢厚祥、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23民初65号
原告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厚祥、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1月20日原告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厚祥、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0元,由原告芜湖市永胜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世亚
书记员  朱若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