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02民初10168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茂,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太阳城******。

法定代表人:曹阳,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马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马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2014年5月至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开始,原告在被告处上班,2006年12月被告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5月原告离职,社保中断。2011年原告考取了二级建造师,由于当时原告一直在安心备考,没有单位上班,当时就注册在被告处,相关证件原件也储存在被告处。2014年5月由于被告要使用原告的证书,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没有实际的劳动关系,现由于原告新工作的单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原告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缴纳不提供就不予聘用。原告就此情况与被告商量,而被告置之不理。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信息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社保参保记录以及建筑师等证件的打印件,证明被告为了用证给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并无事实劳动关系。3.营业执照1份,证明原告已不在被告单位上班。

被告新马装饰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院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现原告已不在被告单位上班,2014年5月开始由于被告要使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没有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原、被告间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故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明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2014年5月至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正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