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4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太阳城******,组织机构代码:712570853。
法定代表人曹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10000元执行款,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702执4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高明
审 判 员 董新贵
审 判 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黎 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