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破申28号
申请人:***,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太阳城C区17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曹阳。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期间,***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 判 长 应 岚
审 判 员 刘敬礼
审 判 员 朱伟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叶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