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1民初525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太阳城C区17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1257085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诉被告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反诉原告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均通过微法院平台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及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浙江新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本诉案件受理费4684.5元(已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