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101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5714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2009505275W。 负责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3民初12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3执1017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若超过两年,则丧失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