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3183号
原告: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原告表示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故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