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永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芜湖市永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23执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为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为县人。

被执行人:芜湖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芜湖永顺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黄旭初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