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永顺建设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市永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3执恢94号之四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镜湖路8号镜街西街X1-X4,组织机构代码69572180-7。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芜湖市永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其林村上塘湖38号,组织机构代码74306340-8。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市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其林桥上塘湖38号,组织机构代码55458***7-9。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市永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永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童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5052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