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23民初121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永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45859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芜湖市永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