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3执2422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会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54570929W。
法定代表人:周新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70901430P。
法定代表人:项义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1日向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48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