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3执2422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会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54570929W。
法定代表人:周新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70901430P。
法定代表人:项义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芜湖南陵支行存款人民币1682041.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