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民初3251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众创中原摩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353241184H。
法定代表人:王金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来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5457092910。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众创中原摩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皖0223民初325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3.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期限为两年。2020年10月14日,申请人安徽众创中原摩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众创中原摩图电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3.22万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