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宇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民初4644号
原告:安徽宇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工山镇戴汇工业集中区(南丫路13KM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3CET3K。
法定代表人:刘宇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耀,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会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54570929Y。
法定代表人:周新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宇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经双方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安徽宇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宇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芜湖市昊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宇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旭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涂消消
书 记 员 刘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