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501号之一
原告: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3幢1D-28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全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爽,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静,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皖南商城南天大厦B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
原告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80.82元,减半收取计3990.41元,保全费2746元,共计6736.41元,由原告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晔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淑晗
书 记 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