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501号
申请人: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澄建路178号5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肖全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爽,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静,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皖南商城南天大厦B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
原告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5,387.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45,387.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46元,由申请人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陈忠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郑增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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