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受理的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皖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指令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正荣
审判员 李广磊
审判员 朱 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钰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