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恢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高杨,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第三人:安徽纵横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高杨、第三人安徽纵横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23执恢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