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019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权力、第三人安徽纵横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皖0223执1019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0223执1019号执行裁定书中落款日期补正为“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长 奚 峰
审判员 何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蒋 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