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0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权力,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第三人:安徽纵横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权力、第三人安徽纵横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权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权力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