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第三人:安徽纵横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第三人安徽纵横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将**所持安徽纵横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转回***,安徽纵横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股权转回的相关手续。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持有的安徽纵横道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股东变更登记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 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