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5813号
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锦绣中路14号深福保现代光学厂区C栋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689X5。
法定代表人:潘传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忠,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球,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沙田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2425007921021E。
负责人:莫昔寿。
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延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石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