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01号
上诉人: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锦绣中路14号深福保现代光学厂区C栋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689X5。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中,广东星辰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球,广东星辰律师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荷塘西江大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20153968。
法定代表人:支财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珊,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被上诉人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佣金541585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大宝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大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东风公司立即向大宝公司支付佣金541585元及逾期利息58625.08元(以5415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其中2018年1月8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的利息为58625.0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东风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一、东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大宝公司支付佣金541585元及逾期利息(以54158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大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01元(大宝公司已预交),由大宝公司负担500元,东风公司负担4401元。
本案二审期间,东风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居间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一是居间合同效力问题;二是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诉请的佣金及逾期利息。对于上述争议焦点,一审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详细评析。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评析内容,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结论与常理常情相符,适用法律亦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二审时提交了新的证据,综合考虑双方一、二审提交的所有证据,本院认为一审对此项争议焦点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东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15.85元,由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孔卫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