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大柳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88580759T(1-1)。

法定代表人:王世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东冬,安徽顿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开区扬子东路1555号鸿耀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9589866XK(1/1)。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由本院记录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执6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艳